條文內容

12
十二、每班期課程結束後,應對師資進行評鑑,評鑑結果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得予更換:
  (一)依據三班次以上之學員滿意度調查,均低於普通等級,缺乏教學
        熱忱。
  (二)無法充分運用相關設施、設備及器材進行施教,經本署指導仍無
        法改善。
  (三)授課內容過時,且與現行規定、計畫或政策牴觸,經本署指導仍
        無法改善。
  (四)授課內容未合乎課程目標或違反本署教學或訓練目的,經本署指
        導仍無法改善。
  (五)授課內容涉及政治立場、有詆毀他人名譽之言論或其他觀念偏差
        之不當言論,經查證屬實。
      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更換之師資,於一年內不得再遴聘為同課程
      之師資;依前項第五款更換之師資,不得再予遴聘。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01/07
為遴聘優良師資授課,並維持教學品質,爰明定師資評鑑方式。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