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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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教材之編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依法令規定或配合政府施政需要指定,及因應各類專業訓練需求
      專案編撰外,經核定編排之課程,由獲遴聘(派)任該課程之師資
      負責編撰。
(二)各業務單位主管應依據訓練政策及目標,召集負責編撰訓練教材之
      師資,給予事前指導及掌控編撰進度。
(三)編輯小組應於開課日二個月前,將訓練教材送各該業務單位簽陳署
      長圈選本委員會委員進行訓練教材審查作業,並得視實際需要,遴
      請外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報請署長核定。
    為辦理前項課程編排、師資遴選及訓練教材編輯作業,各業務單位得
    向國內、外相關領域之消防及災害防救機關(構)或學術研究機構徵
    求意見或請求推薦師資。
    經依前二項規定審查通過並核定之師資及訓練教材,應建立師資及訓
    練教材資料庫。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01/07
一、第一項明定訓練教材編審之相關作業程序。
二、為推展消防及防災專業領域之教育訓練,得向國內、外相關領域之消防及災害防
    救機關(構)或學術研究機構徵求意見或請求推薦師資,爰訂定第二項。
三、經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查通過並核定之師資及訓練教材,均應納入資料庫,
    以充實師資及教育訓練教材之內容,爰訂定第三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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