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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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教材之修正程序如下:
(一)本署業務單位有修正訓練教材之需求時,應於本委員會年度會議提
      出說明。
(二)經本委員會同意修正訓練教材者,編輯小組應於六個月內修正完成
      訓練教材初稿,送請本委員會於二個月內完成訓練教材初稿審查,
      並得視實際需要,遴請外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三)編輯小組應依本委員會或外聘專家學者之審查意見修正訓練教材初
      稿,並於一個月內完成修正編輯工作,送由本署業務單位提請本委
      員會年度會議審查。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01/07
本署業管單位於訓練教材編撰完成後,經滾動式檢討訓練教材內容,認有修正、增補
或刪除之需要時,應依實際需求提出修正說明,以辦理訓練教材之修正事宜,爰明定
其修正程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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