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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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單位及本委員會辦理相關訓練教材審查或出力有功人員,得依實
      際出力情節核實辦理敘獎;因推遲怠惰致影響訓練推展或品質者,
      依規定追究責任。
      前項人員有實際辦班或擔任班期輔導員者,每半年依下列標準辦理
      敘獎:
  (一)達五班以上或受訓人數達二百人次以上,嘉獎一次。
  (二)達十班以上或受訓人數達五百人次以上,嘉獎二次。
  (三)達二十班以上或受訓人數達一千人次以上,記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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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1/07
為長期推展教育訓練工作,精進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及編審訓練教材品質,並獎勵
實際辦班人員辛勞,爰明定獎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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