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3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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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2/21
配合本須知第五點規定,定明申請核發、換發登錄證書,或登錄證書污損、滅失時申
請補發者,每張應繳納證書費金額。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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