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要點管考規定如下: (一)各級消防機關應依第二點第一款規定,確實審查補助對象資格。 (二)本署得隨時抽查各級消防機關辦理補助經費情形,經查證補助對象 投保時非屬第二點第一款人員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予以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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