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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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機關(單位、場館):
(一)各級政府機關、鄉鎮市區公所、公園、活動中心、集會場所、會議
      室、體育場館、圖書館等。
(二)各交通事業(機場、港口、台鐵、高鐵、捷運、客運、高速公路、
      服務站、遊客服務中心、道路看板等)。
(三)各級學校、幼兒園等。
(四)各醫療院所、銀行等。
(五)其他具有數位看板、電子看板、電子佈告欄或液晶電子看板等具有
      文字跑馬燈效果設備之機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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