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指不具有軍公教人員身分,且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者:
(一)民防總隊、災害防救團體與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之
      人員及受各級政府指揮調度之民間救難團體、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
      人員。
(二)未受各級政府指揮調度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三)未受徵調之社工人員、衛生人員及醫事人員等。
(四)公共事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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