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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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在緊急情狀下,積極維護公共利益,且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各津貼發給機關(構)得依本原則發給津貼:
(一)出勤執行災時應變搶救、搶修、搶險或災後復原重建之災害防救相
      關事項工作。
(二)輪值時段往返災害應變中心或前進指揮所等。
    各津貼發給機關(構)得視預算編列情形,決定是否發給津貼,或另
    訂發給津貼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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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9/24
考量本點前段之核發要件,需達時間、空間尚存有危險威脅之緊急情狀,然如颱風後
山區道路中斷,或地震導致橋梁毀損,後續雖無時間、空間存有危險威脅之情形,惟
相關工程人員為使民眾早日恢復正常生活,積極維護公共利益,仍有進行搶修、搶險
並領得加給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序文。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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