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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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在時間、空間尚存有危險威脅之緊急情狀下
    ,仍勇於承擔風險,積極維護公共利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津
    貼發給機關(構)得依本原則發給津貼:
(一)出勤執行災時應變搶救、搶修、搶險或災後復原重建之災害防救相
      關事項工作。
(二)輪值時段往返災害應變中心或前進指揮所等。
    各津貼發給機關(構)得視預算編列情形,決定是否發給津貼,或另
    訂發給津貼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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