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津貼申請方式如下: (一)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應將符合前二點之相關文件交 予其所屬之團體、組織或機構,並由該團體、組織或機構送用人之 各級政府機關(構),由用人之各級政府機關(構)撥付至執行災 害防救事項人員之帳戶。 (二)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人員,應將符合前二點之相關文件送所屬公共 事業,由該公共事業撥付至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之帳戶。 (三)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人員,應將符合前二點之相關文件送用人之各 級政府機關(構),由用人之各級政府機關(構)撥付至執行災害 防救事項人員之帳戶。
一、現行規定移列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增訂第二款及第三款,明列各類執行 災害防救事項人員津貼申請方式。 二、第一款及第三款所指之撥付之機關(構),同修正規定第三點說明一後段,係為 用人之機關(構),非原退休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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