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六、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應將符合前二點之相關文件交予其所屬
    之團體、組織或機構,並由該團體、組織或機構送各級政府,由各級
    政府撥付至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之帳戶。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