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津貼發給機關(構)應核實發給津貼,領取津貼者有提供詳實資料 之義務;其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查證屬實者,各津貼發給機關(構 )得撤銷或廢止發給津貼之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之資料虛偽不實。 (二)重複請領相關費用。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