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人應依本署指定樣式或規格(如附件一),檢具申請展覽表(如 附件二)、防救災裝備器材之海報或影音檔等資料,向本署申請置於 本署防救災展示館(以下簡稱本館)展覽,必要時提供實品或模型以 利審查;申請時間為每年 5 月 1 日至 31 日及 11 月 1 日至 3 0 日。 前項申請,經本署審查核准後,申請人應以無償方式捐贈防救災裝備 器材之海報、影音檔、實品或模型予本署,以利展覽。 第一項申請,經本署駁回者,不予退還申請人檢具資料。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