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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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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展覽期間如遇有特殊防救災裝備器材及科技研發產品發表,經簽奉機
    關首長同意後得專案收件並加以審查。本館展覽防救災裝備器材之海
    報、影音檔、實品或模型,其方式及期限由本署視實際需要決定,申
    請人不得指定展覽位置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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