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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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提供諮詢之事項如下:
(一)電氣火災、化學火災、縱火、新興能源火災或其他特殊火災調查鑑
      定。
(二)火災原因調查教育訓練及法庭交互詰問。
(三)火災證物鑑定實驗室研究發展。
(四)火災調查管理資訊系統資料管理。
(五)其他有關火災原因調查之事項。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11/18
明定本會之任務。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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