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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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
    小組會議決議事項應送本會討論。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委託
    相關專家學者或學術機構研究或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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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1/18
明定本會會議代表資格及會議規範。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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