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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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求援單位向其他消防機關申請調度搜救隊跨轄支援時,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並載明下列事項。但情況急迫者,得先由求援單位之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以電話或傳真向其他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提
    出申請,並於事後補具申請書:
(一)災情摘要。
(二)災害地點或報到地點。
(三)現場指揮官。
(四)通訊頻率、聯絡代號及現場聯絡方式。
(五)支援需求及應注意事項。
    前項申請,應向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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