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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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消防機關受理前點第一項申請後,應於十分鐘內回復求援單位,
    並將受理時間、求援單位、災害地點及災情摘要登錄於公務電話紀錄
    簿備查。
    其他消防機關同意前點第一項申請者(以下簡稱支援單位),其搜救
    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第一梯次應於一小時內完成人員、車輛及裝備器材之集結並出動,
      第二梯次應於二小時內完成集結出動,並向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回報受理時間、出動時間、各梯次出動人員、車輛、裝備器材數量
      及帶隊官聯絡方式等相關資訊。
(二)到達災害現場後,立即向現場指揮官報到,並同時向所屬消防機關
      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回報到達時間,再由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回報
      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三)接受求援單位首長或現場指揮官之指揮監督,參與災害搶救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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