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本要點適用於下列單位依勤務分配表或執勤表排定勤業務之服勤人員
    :
(一)內政部消防署所屬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及其轄下單位。
(二)消防局所屬大隊、中隊、分隊及小隊。
(三)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勤務指揮派遣單位。
(四)各級消防機關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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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0/04
配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調整,特種搜救隊改制為所屬機構,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
、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合併改制為港務消防大隊,爰將本點第一款「內政部消防署
特種搜救隊、所屬港務消防隊及其各分隊」修正為「內政部消防署所屬特種搜救隊、
港務消防大隊及其轄下單位」,以符實需。
111/12/29
定明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下列單位依勤務分配表或執勤表排定勤業務之服勤人員:
(一)第一款係指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所屬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消防
      隊及其分隊。
(二)第二款係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所屬大隊、中隊、分隊及小隊。
(三)第三款係指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屬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消防隊、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救災救護指揮科、勤務派遣科
      、勤務指揮科等勤務指揮派遣單位。
(四)第四款係指各級消防機關依災害防救法及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設置之災害緊
      急應變小組。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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