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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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級消防機關應就服勤人員之勤休方式及服勤時間分配妥為規劃,訂
    定勤務分配表並公告之。
    各級消防機關得依本要點訂定所屬輪班輪休人員勤休作業規定,並定
    期檢討勤務及人力編排之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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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2/29
一、第一項明定勤務分配應妥為規劃,訂定勤務分配表並公告之,以利服勤人員外勤
    消防人員得以遵循,妥善運用輪休及假期安排,獲得適當休息。
二、考量各級消防機關外勤各大隊、中隊、分隊及小隊之轄區之人口、面積、安檢列
    管家數與潛在災害種類特性有別,導致實際救災救護出勤量與時間各異,為期有
    效調配各外勤單位之人力與勤休狀況,使服勤人員之勤業務量勞逸趨近衡平合理
    ,進而確保其健康權,爰第二項明定各級消防機關得依本要點訂定所屬輪班輪休
    人員勤休作業規定,並定期檢討勤務及人力編排之妥適性。
三、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七十條規定,災害防救等公共安全事項屬
    地方政府自治事項,直轄市、縣(市)辦理自治事項,應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
    預算支應之。爰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經檢討各外勤單位之勤業務量勞逸衡
    平性,如確有加班費及人力不足時,應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爭取預算編列
    或員額配賦。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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