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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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平時及災時運作時機:
    本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應變小組)運作時機如下:
一、平時:為提升突發災害或緊急事故之因應處置效能,預置必要人力執
    勤,隨時掌握災害情資,於必要時立即執行重大災害或緊急事故初期
    應變作業及應變中心開設與撤除後持續應變相關事宜。
二、災時:為有效因應重大災害或事故之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惟平時應
    變小組運作機制無法因應災害緊急應變處理,必須提升運作至災時應
    變小組,經平時應變小組總值日官請示署長同意或署長指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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