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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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災時執勤作業方式:
一、地震發生且有地震測報地點震度達六弱,或重大災害造成通訊中斷時
    ,災時應變小組各當月執勤第一梯次待命人員應不待通知,立即返署
    展開作業。
二、災時應變小組第一梯次進駐人員接獲進駐通知後,各編組組員應立即
    主動向所屬編組組長回報進駐情形,組長掌握該小組成員進駐情形後
    應即刻回報所屬編組組長;除因居住地點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確實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返署作業外,進駐人員應暫停私人事務或活動,並
    於一小時內返署,前往各執勤地點向直屬任務編組組長、小組長報到
    ,依「內政部消防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任務表」執行任務,各任
    務編組組長、小組長得視實際情形另行統籌分配該組成員任務。
三、災時應變小組成立後,其輪替方式除指揮官另有指示外,接班人員應
    於執勤當日上午九時完成簽到進駐,交班人員於交接完成後始能簽退
    ,交接班期間各編組應共同執行應變工作,組長並應將前日工作情形
    及待辦事項詳填於交接報告表(如表二十七),附上相關作業表單交
    付接班之編組組長確認,並於災時應變小組任務解除後交由整備應變
    組彙辦;另指揮官得視需要召集各編組組長定期或臨時召開工作會議
    。
四、有關災時應變小組開設層級、編組人力、執勤梯次及任務職掌,得因
    應各種災害類別、災害規模大小需求或院、部上級機關(長官)特殊
    要求等因素,經署長指示或由整備應變組簽奉署長核定後予以適當調
    整。
五、災時應變小組成立運作期間,各組於夜間二十二時至翌日早上六時期
    間,在不影響應變中心勤務運作之情況下,其各編組組長得視情形調
    整非必要作業人員暫時退勤休息。
六、應變中心開設且災時應變小組啟動時,原排定參與平時執勤人員暫停
    勤務,俟應變中心撤除時,恢復進駐執行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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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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