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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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補助經費核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評選結果公布後三十日內,由績優韌性社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檢具機關領據及匯款專戶,以代收代付方式轉發獎補助經
      費。
(二)績優韌性社區應於維運計畫指定期限前,檢具單據,向其所在地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核銷。
(三)績優韌性社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維運計畫指定期
      限前完成前款單據審核,並報本署核銷結案。
(四)績優韌性社區於核銷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應全額繳回。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獎補助經費之核撥及核銷程序,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另訂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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