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執行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院臺忠字第一一一○一八 四五八三號函核定「汰換老舊消防車輛第二期中程計畫」(以下簡稱 本計畫),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汰換老舊消防車輛相關 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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