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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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
(一)受補助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三)執行項目:
      1.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汰換老舊消防車輛一百六十八輛,
        其餘各式消防車輛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編列預算汰換
        。
      2.獎勵補助符合「無十八年以上老舊消防車」及「逾齡比低於百分
        之十五」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每符合一項可於救助器材車
        額度內(直轄市二輛,一般縣(市)為一輛)購置所需車種,共
        計二十輛,另考量離島地區執行跳島援助或增加傷病患後送方式
        得變更購置救生艇,且須由受補助機關先行提報計畫經本部核定
        後始得動支。
      3.獎勵臺灣本島北、中、南、東四區各擇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及花蓮縣)購置多功能後勤補給車各
        一輛及資訊整合平臺指揮車各一輛,共八輛。
(四)補助經費額度:本計畫預估補助經費新臺幣(以下同)十九億三千
      六百五十萬元,補助之車輛共計一百六十八輛,其各式車輛單價推
      估、各年度經費需求推估及各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
      之分配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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