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補助機關辦理汰換老舊消防車輛,應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以發文日期為準),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報一百十二年至
一百十五年之需求計畫書(如附件一)及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二
),另車號更換次舊同種車型者,應提供原匡列消防車輛之報廢證明
或車號更換必要性之說明;另得於救助器材車獎勵額度得購置所需車
種。
另有關計畫書佐證資料依執行項目配賦經費年度之不同,各式年度補
助車種至遲須於下列日期前函報內政部:
(一)一百十三年配賦補助款之車輛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止。
(二)一百十四年配賦補助款之車輛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止。
(三)一百十五年配賦補助款之車輛受理期限至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
。
前項佐證資料包括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二)及計畫書所列汰換車
輛之下列文件:
(一)自行編列汰換之消防車輛,應提供一般性補助款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編列預算證明。
(二)車輛已辦理決標(或保留決標)證明。
(三)其他必要之文件。
第一項所定之需求計畫書及執行進度管制表,應會辦府內財政及主計
單位,並以府函(第一層決行)函送本部審查,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
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