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經費得分梯次撥款,受補助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款及撥款事
宜:
(一)請款:
1.檢具辦理執行進度之管制表(如附件二)、請款明細表(如附件
三)、計畫書核定函、採購契約及車輛驗收證明(累計至最後一
梯請款需含匡列受補助機關匡需自行汰換之全數消防車輛,否則
不予受理);另有關多功能後勤補給車及資訊整合平臺指揮車之
請款需額外提供該車組依北、中、南、東分區之配置、區域救災
聯防機制及與至少三間賣場簽署提供救災必需物資之合作備忘錄
,並由受補助機關函送本部審查,續函陳行政院核定。
2.各年度請款佐證資料至遲於下列日期(皆以發文日期為準)函報
本部。但消防車輛之購置,無法依限完成驗收者,受補助機關得
提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部辦理展延:
(1)一百十三年配賦補助款之車輛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
一日止。
(2)一百十四年配賦補助款之車輛受理期限至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
一日止。
(3)一百十五年配賦補助款之車輛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五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
(二)撥款:於本部函轉行政院核定函後,受補助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
、領據及行政院核定函,以府函請財政部逕予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