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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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館工作項目如下:
(一)受理參觀預約。
(二)受理防救災裝備器材展覽申請。
(三)導覽解說服務。
(四)紀念物品展示。
(五)建築物、設施、設備及器材之清潔、維護。
(六)其他有關本館行政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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