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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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館參觀除本中心受訓學員、本署職員及本署替代役男外,其餘參觀
    人員採預約制,參觀人員應於二週前以電話、傳真或行文等方式提出
    預約;參觀人數至少五人以上;同一時段有二組以上團體提出預約者
    ,以先受理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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