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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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災害搶救業管副署
    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災害搶救組組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署
    就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及具山域事故人命救助專業之專家學者
    遴聘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構)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各項行政事務,由本署災害搶救組人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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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3/14
明定本小組委員組成、任期、行政工作人員組成及相關事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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