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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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全體委員會議以一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
    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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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3/14
明定本小組運作、會議召開頻率、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專家學者列席諮詢或
提供意見之情形及相關事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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