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予以解聘: (一)有具體事實足認其行為有損本小組名譽,或未依本小組規定或決議 事項辦理。 (二)逾二次無故未出席全體委員會議。 (三)其他無法或不適合擔任本小組委員事項,經本小組全體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決議。
明定本小組委員解除聘任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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