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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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予以解聘:
(一)有具體事實足認其行為有損本小組名譽,或未依本小組規定或決議
      事項辦理。
(二)逾二次無故未出席全體委員會議。
(三)其他無法或不適合擔任本小組委員事項,經本小組全體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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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3/14
明定本小組委員解除聘任之要件。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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