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10
十、其他:
(一)當選後,5 年以內因受刑事案件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良前科紀錄
      者,註銷其菁英榮銜。
(二)消防機關甄選人選,如有甄選不實情事,經查明實據者,撤銷甄選
      資格,並依有關規定議處。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