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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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甄選人數及當選人數:
(一)甄選人數:依當年度本署函請各消防機關提報甄選人選之發文日期
      ,於本署協勤民力資訊管理系統登載之宣導隊總人數為基準,按下
      列方式辦理:
      1.宣導隊總人數 399  人以下,每機關得提報 1  人。
      2.宣導隊總人數 400  人以上、799 人以下,每機關得提報 2  人
        。
      3.宣導隊總人數 800  人以上,每機關得提報 3  人。
(二)當選人數:
      1.各消防機關所提報甄選人員即為當選人員,名列前 6  名者,移
        列至當年度鳳凰獎防火宣導志工楷模表揚,不頒發第八點規定之
        獎項。
      2.為鼓勵防火宣導志工組織基層人員士氣,分隊長(含)以下人員
        當選防火宣導志工菁英之人數,不得少於當選總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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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5/09
考量各縣市因地緣差異,防火宣導志工所需量能之不同,為鼓勵防火宣導志工組織基
層人員積極參與防火宣導活動,藉以提升組織士氣,並促進各宣導志工積極參與宣導
活動提升宣導特色及成效,為實質增加防火宣導志工菁英表揚人數,爰修正第二款第
一目為各消防機關提報甄選人員即為當選人員。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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