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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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甄選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服務年資以甄選表揚年度為基準,服務滿 3  年(例 106  年度
        進行甄選表揚則為 103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且目前仍持續擔任宣導志工者。
      2.服勤時數最近 3  年(同前述計算方式)累計達 210  小時以上
        。
      3.未曾受刑事案件處分、禁治產之宣告,且經審查未曾有損消防形
        象者。
      4.近 5  年未曾獲選鳳凰獎楷模者;近 2  年未曾獲選防火宣導志
        工菁英者。
(二)特殊條件:
      1.不畏艱難,勇於任事,有卓越成效或事蹟,足資典範者。
      2.積極參與,落實執行任務,有具體事蹟或績效者。
      3.對防火防災宣導工作之推行,有具體創意、著作或研究發展,績
        效卓著者。
      4.領導得力、促進和諧,對凝聚團隊意識,有特殊作為者。
      5.其他對提升消防工作或推動業務,具有實質意義之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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