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甄選程序: (一)初選: 1.消防機關組成審核小組就前述「甄選項目」,進行書面(佐證) 資料初步審查,並確實核對相關資料,擇優提報人選。 2.請於甄選表揚年度當年 6 月 30 日前(以郵戳為憑)將提報表 (附表)、自評表(附件 1-1)、個人事蹟表(附件 1-2)各 1 0 份,函報本署彙整,並將相關電子檔(檔名應註明縣市及姓名 ,內容應包含相關表件、文件檔、影像檔等各種相關資料)上傳 雲端硬碟並提供下載連結,逾期者不予受理,另資料不全、標示 不清等影響決選委員評分者,自行負責。 (二)決選: 1.由本署邀集相關領域之消防人員或專家學者 7 至 9 名(含本 署指派之主席),組成決選委員會,經過半數委員出席後,採無 記名方式投票票選,委員每人得投 6 票。 2.各消防機關之提報人選,以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之最 高票 6 人當選,原則如下: (1)最高票人數未達 6 人時,就上述未達過半數之所有人選進行 下一輪票選,至得票數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之人數 至 6 人止。 (2)票數相同之人數超過 6 人時,就票數相同者,以服務年資、 服勤時數高者或特殊事蹟等,依委員會決議進行綜合考量後決 定人選至 6 人止。
一、為響應政府無紙化及節能減碳政策,爰修正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甄選資料為電子檔 並上傳雲端硬碟。 二、配合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當選人數規則之修正,調整決選委員會之決選 規則,爰修正第二款所涉票數及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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