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執行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院臺忠字第一一一○一八 四五八三號函核定「消防廳舍內部設施改善二年中程計畫」(以下簡 稱本計畫),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消防廳舍內部設施改 善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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