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 (一)受補助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三)執行項目: 1.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二十年以上老舊消防廳舍內部設施 改善共一百五十三處。 2.其中如屬離島地區之廳舍因受海風侵蝕等影響,屋齡不限。 (四)補助經費額度:本計畫總經費新臺幣二億七千八百二十四萬五千元 ,補助之廳舍共計一百五十三處,其廳舍補助額度、各年度經費需 求及各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之分配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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