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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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補助機關辦理消防廳舍內部設施改善,應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
    日前(以發文日期為準),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報一百十二
    年至一百十三年之細部計畫書(如附件一)、進度考核管制表(如附
    件二)及執行進度明細表(如附件三),其中執行進度明細表應每二
    個月(十日前)函報一次;另如因故需變更補助廳舍,應提供原匡列
    消防廳舍更換必要性之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所定細部計畫書及進度考核管制表,應會辦府內財政及主計單位
    ,並以府函(第一層決行)函送本部審查,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者,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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