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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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經費得分梯次撥款,受補助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款及撥款事
    宜:
(一)請款:
      1.檢具辦理執行進度之進度考核管制表(如附件二)、執行進度明
        細表(如附件三)、請款明細表(如附件四)、計畫書核定函、
        採購契約及結算驗收證明,累計至當年度全數廳舍完成分階段請
        款條件後(第一階段:工程完成發包作業;第二階段:工程完成
        驗收)一併請款。
      2.消防分隊廳舍內部設施改善補助,應依下列期程辦理請款:
     (1)第一期補助款:完成工程發包,撥付百分之六十。
     (2)第二期補助款:工程完工後,檢附完工證明及結算資料,經本
          部審核後,撥付餘款(按實際金額扣除前期已撥付數)。
      3.各年度請款佐證資料至遲於下列日期(皆以發文日期為準)函報
        本部。但消防廳舍之發包,無法依限完成驗收者,受補助機關得
        提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部辦理展延:
     (1)一百十二年配賦補助款之廳舍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
          日止。
     (2)一百十三年配賦補助款之廳舍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
          一日止
(二)撥款:於本部函轉行政院核定函後,受補助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
      、領據及行政院核定函,以府函請財政部逕予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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