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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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進度落後之受補助機關,應組成專案小組強化推動本計畫之執行
    。
    前項情形,於預計驗收當月未達成進度,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
    仍未達預定目標者,本部視情節依執行進度比例重新核定受補助機關
    實領補助款,或將調整補助對象,轉移至可執行之受補助機關執行。
    前項實領補助款計算公式如下:
    實領補助款=原計畫核定補助款*(限期改善完當月執行進度百分比
    /百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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