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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
      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或補(換)發身分證後,服勤單位應於一週內
      將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一月份辦理役男身分證校
      正;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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