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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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役男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
          定。
    (二)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服勤、訓練單位核定。但
          罰站僅限於訓練期間實施。
    (三)罰薪: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報請本署於十日內核定後執行。
    (四)輔導教育: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報請本署於十日內核定後,
          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服勤單位得將榮譽假、禁足、罰勤或申誡授權服勤處所核處。
        役男執行應變勤務表現優良者,由服勤單位核予榮譽假,如通報
        需用機關核給,不受榮譽假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之限制;具有重大
        功績者,由需用機關或通報本署審核後予以頒發獎狀、獎金表揚
        ,從優獎勵。
        役男執行應變勤務不力、懈怠或疏忽者,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十四條規定加重處罰;必要時,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三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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