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3
三、本署及所屬機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消防局為服勤單位,負
    責該轄役男服勤管理之統籌規劃、指揮、調度、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5
配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整併
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內部單位特種搜救隊亦改制為所屬機構,爰酌作文字
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