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 (112/06/09 公發布)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消防與災害防救政策、業務計畫之擬定、修正及宣導;各級消防組織
    設立、人力調配之規劃及擬議。
二、消防教育訓練、防災教育與民眾防火宣導之規劃及督導;消防科技之
    研究發展與應用之規劃及督導。
三、火災預防制度、消防安全設備管理與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規劃及督
    導;消防技術與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管理。
四、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及督
    導。
五、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等災害搶救、公路長
    隧道事故等其他重大災害事故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業務之規劃、協調
    及督導。
六、消防與災害防救資訊、通訊系統之規劃及督導;災害應變整備之規劃
    、協調及督導。
七、消防勤業務之規劃、督察及考核;消防人員因公受傷之慰問。
八、消防車輛、裝備、廳舍、服制之規劃;消防水源運用與維護之規劃及
    督導;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與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管理、運用
    、福利之規劃及督導。
九、特種搜救隊組織之規劃、督導及國際人道救援任務之參與;各商港區
    域消防及災害防救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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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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