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 (112/06/09 公發布)
第 6 條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人事事項,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
關規定辦理。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
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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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6/09
一、第一項規定各級消防機關人員管理之法規適用依據。
二、為促使消防業務專業化,除建立完整之消防法規及人事培訓體系外,各級主管機
    關消防人員之遴用,應衡酌擬任職務之任務特性,所需之專業知能及職務歷練等
    因素,訂定其遴用標準,以期稱職適任,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爰訂定第二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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