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有登記執業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九人以上者, 得組織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其無法組設或不足九人者,得 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或 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七個單位以上之發起組織之。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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