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3 條
本法所稱消防設備人員,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任
消防設備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任
消防設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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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一、參考護理人員法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訂定本條。
二、消防法第七條第一項定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二種人員,本法名稱為消防設
    備人員法,爰第一項規範消防設備人員之定義。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資格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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