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37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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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參考人體研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規範消防設備人員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
或持有他人秘密,應處其罰鍰之行政罰。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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