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38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拒絕消防設備人員加入公會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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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參考物理治療師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定明消防設備
師公會拒絕消防設備師加入,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拒絕消防設備士加入之處罰。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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