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39 條
未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執業執照
,或執業執照經撤銷或廢止,仍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
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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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規範消防設備人員雖領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惟未請領執業執照或執業執
照經撤銷或廢止,仍執行業務者之處罰。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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